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0-12-02

 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生 源

第一条 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分两种情况:入学前未间断学业的或参加工作并未落户的毕业生,其生源地为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有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毕业生,原则上以其工作地为生源所在地,但毕业后申请户口、档案转回原籍的,生源地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准。

第二条 在读期间家庭户籍变更的毕业生,需将异地户籍部门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原件(交复印件)、现常住人口户口登记卡、父母单位调动证明等材料交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由中心上报北京市教委为其办理生源变更手续。

第三条 属于北京知青子女、支边子女、父母调京的子女以及夫妻一方在京有常住户口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接收家庭有实际困难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0]6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办理就业手续

第四条 凡2014届统招统分毕业生须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官方网站(http://career.ruc.edu.cn)(以下简称“就业信息网”)进行注册,核对个人信息。如有错误,应及时在学院开具相关证明并上报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五条 定向、委培毕业生严格执行定向、委培协议,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在校期间学生与原单位脱离关系或原单位被撤销等原因,无法回原单位就业,应由本人自行办理工作调动手续或自谋职业,学校不为其办理就业推荐、签约、派遣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签就业协议

1、就业推荐表的使用

毕业生择业过程中应按规定使用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的《2014届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为推荐表)。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唯一正式材料,是用人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事审批手续的要件。

毕业生在投递简历和面试阶段使用推荐表复印件,确立签约意向后方可使用推荐表原件。推荐后未能签约的毕业生需退回原表并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方可领取新的推荐表。

2、签约

毕业生持已经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推荐表回执,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接收函,到学院领取《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均简称协议书)。正式签约前,毕业生必须先登陆就业信息网填写用人单位信息及准确的户口和档案迁转地址。签约时协议书上须填写单位名称,毕业生在本人签字栏中签字确认后,再由学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用人单位签章。三方协议经毕业生签字和学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用人单位三方中任何一方签章后即刻生效。

毕业生到无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就业时,应由用人单位将其档案关系挂靠在有人事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协议书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人事公章或人才服务机构的公章(或由人才服务机构来函同意接收)后,方可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毕业时学校将按协议书上的就业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就业方案,为毕业生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均简称报到证)、迁转户口、档案等派遣手续。毕业生持有关证件到学院领取报到证,并在规定时间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入职。

第七条 升学

本条所称升学包括推荐免试攻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毕业生由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为其录入升学信息,学生本人登录就业信息网核对个人信息。

考取第二学士学位生、研究生的毕业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到学院登记升学信息,学院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上盖章。之后,毕业生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先到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再去学校档案室办理档案转寄手续。

第八条 出国

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毕业生在2014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请。申请流程:在就业信息网上下载填写《中国人民大学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后,到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再到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确认出国方案。经批准后,学校不再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离校时,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申请出国(境)期间毕业生如需借用户口卡办理护照,须经学院和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后,方可到校保卫处户籍办公室办理借出手续。

第九条 政审阅档

用人单位办理招录手续需要查阅毕业生档案的,应出具介绍信,经学院同意后,可持函去档案室阅档。

已确定就业方案的毕业生,在与前一单位办理完解约手续之前,所在学院不得受理其他单位对该毕业生的政审阅档申请。

第三章 就业方案变更

第十条 违约

签约诸方应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就业单位,毕业生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的条件下进行调整。

凡与国家机关(包括中央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队签约的毕业生,不再调整就业单位。

毕业去向落实为“大学生村官”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再调整就业单位。

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毕业生,不得违约。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后,又被录取为国内外硕士、博士或被批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而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如签约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确认,在协议书上注明有关免责条款的,可调整就业方案,并将所有协议书交回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办理出国留学的毕业生,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一条 改派

学校为毕业生办理完就业派遣手续后,原则上不再为其调整就业单位。2015年7月1日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就业单位的,在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毕业生相关材料,再报市教委审批,经市教委同意的方能办理调整手续;2015年7月1日后,毕业生调整单位按在职人员流动办理。申请户档暂留的毕业生在派遣后不再予以改派。

根据北京市教委规定,改派不得进京。

毕业离校时,向市教委上报的就业方案为升学的毕业生,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第十二条 毕业生应按时到工作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工作单位报到、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坚持无礼要求致使单位拒收退回学校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四章 未就业毕业生

第十三条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在当年9月底前由学校为其办理到其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手续。

第十四条 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对于毕业离校时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户档暂存,如符合规定,可以暂缓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暂留期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学校为户档在校暂留的毕业生只提供就业推荐、签约、派遣服务。已落实去向的毕业生不得申请户口、档案在校暂存。

未落实就业单位而拟考研、拟出国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五条 学校将为回生源所在地待就业的毕业生办理二分报到证,毕业生应持报到证到生源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办理落户和报到手续。

第五章 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及军队就业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毕业生去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及军队就业。对生源地为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生源地,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七条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被录取为北京市大学生“村官”、“社区工作者”、“科研项目助理”或国家汉办汉语教师志愿者的毕业生,学校按相关政策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结业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不能在京落户。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结业学生可办理派遣手续,其报到证上会注明“结业生”字样,不得改派;上报就业方案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结业学生,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学校不再为其办理推荐、签约、派遣等相关手续。

肄业的学生不具有派遣资格,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学校不为其办理推荐、签约、派遣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提供校研究生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在报送就业方案前未能获得毕业生电子注册资格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不参加2014年就业派遣。如已签订三方协议,则协议书自行作废,待毕业生获得电子注册资格后,再予以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第二十条 2014年6月10日以后,毕业生的户口卡将被校保卫处户籍科封存,禁止外借。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2014年1月